Daniel @靜宓花園的涼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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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

導師培訓班功課_我所知所傳的福音_4.1

神創造世界、人類


「神的事情…原顯明在人心裡,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。自從造天地而來,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,雖是眼不能見,但藉著所造之物,就可以曉得,叫人無可推諉。」(羅1:19-20)

聖經告訴我們,有一位至高的神,祂創造天地,也創造了人類,祂與我們的關係,就像父親與子女一般,本來非常親密。祂給人有靈魂,也給人有良心,我們可以知道善惡,如果我們按著良心而行,就可以感受神的同在,心裡有平安喜樂。
人犯罪得罪神

可是,人沒有都按良心而行,聖經說,全世界的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。罪的意思,就是當做的沒有去做,不當做的卻做了。當然,不是每個人都殺人放火,姦淫擄掠,但是,聖經告訴我們,這位神的標準比法律還要高。

「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合理的事。裝滿了各樣不義、邪惡,貪婪、惡毒、滿心是嫉妒、兇殺、爭競、詭詐、毒恨、又是讒毀的,背後說人的,怨恨神的,侮慢人的、狂傲的,自誇的,捏造惡事的,無親情的,不憐憫人的。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,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,還喜歡別人去行。」(羅1:28-31)

犯罪者的結局就是死,死後且有審判

或許不是人人都犯過每一樣罪,但犯過其中幾條,已經是不合格,不合神最高的標準。不但如此,聖經告訴我們,「罪的工價仍是死」(羅6:23),而且「死後且有審判」(來9:27)。原來死了不是一了百了,死後還有一位公義的神,按著我們一生人所行的審判。只有沒有犯罪的人,才可以上天堂,去一個沒有眼淚,沒有哭號,沒有痛苦的地方; 而有罪的人,要受地獄火湖永遠的刑罰,那裡又熱,又渴,又有蟲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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