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niel @靜宓花園的涼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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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20日星期六

繼續回應_四

羅素先生說,教會人為自己的罪悲傷,不夠自尊。

但他所指的自尊與基督教的自尊觀念是兩回事。我沒有研究羅素的人道主義,不知道為何為自己所犯的過罪悲傷就是沒有自尊的表現,但聖經是這樣說的:

人本來有神的形象,樣式,有一切的尊貴與榮耀,可以享用神的美好。人性的尊嚴與神聖,生命的寶貴也在乎此(儘管可以舉別的原因)。但人犯罪離開神,表現上分別善惡樹的果子能叫他們像神一般,實際上那只是蛇的引誘,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才最不像神(事實上他們無需吃也知道神的心意如何,他們眼睛開了,只是不眼善,只見惡)。人離開神後,創世記第四章,出現了第一宗謀殺案,並且死不認錯。人類社會一直發展,到了我們這時代,我們也是明知故犯,很多時我們不是無知而犯罪的,我們知是知道,但還是要偏行,所以要承受自已所種的惡果,而人亦失卻自己的尊嚴。

信耶穌的人悔改,就是看見自己從前明知故犯,轉而舉目望天,靠神的赦免,重穫新生,再次有神的榮耀、聖潔在我們的身上,使我們當中從前偷竊的不再偷,說謊的不再說謊。這對於基督徒而言,才是對自己人格最大的自重與尊重。

對我而言,信耶穌和有自尊是沒有矛盾的。我很高興,因為我竟應重拾上帝的性情,與上帝聖潔而可親的性情有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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